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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3797号 原告:***,男,彝族,1984年8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6年3月6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卫城A4区新天地A区1-2层商铺85室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2号楼6楼62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美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南坝小区B2幢1**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昆明大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美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