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保399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新南东路100号,居民身份号码。

被保全人:***,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美栖村美栖村54号,居民身份号码。

被保全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路和润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2739335D。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苏0509民初9425号民事法律文书,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未足额履行,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507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长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