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恢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张亚娟,女,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273933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张亚娟、***、***、***、***、***、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06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终结执行。后***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未能履行。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与***、**、***、张亚娟、***、***、***、***、***、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苏0282民再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7)苏0282民初10622号民事调解;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