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才与江苏华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29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2739335D,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宗凯凯。
**才与江苏华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9)第3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工资36000元。因华凯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执行系统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华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送达成功后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6月27日、7月22日、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华凯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华凯公司名下虽有银行开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可以清偿债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华凯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华凯公司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华凯公司名下的车辆情况,查明华凯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至被执行人华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路和润新村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已关门一段时间,老板不知去向,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因被执行人华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华凯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9)第30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