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9037号
原告:江苏庆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雪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1683G。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岑桢(受该公司特别授权),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258E。
法定代表人:宋永祺。
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庆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庆华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庆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695元,由原告庆华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