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庆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赤峰大井子锡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9202号
原告:江苏庆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雪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1683G。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岑桢(受该公司特别授权),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大井子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工业园区冶炼化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743885612N。
法定代表人姜振清。
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庆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与被告赤峰大井子锡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庆华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庆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8870元,由原告庆华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