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183号
申请人:江苏凯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南工业区赛特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3881697L。
法定代表人:季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庆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雪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1683G。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睿达公司)与被告江苏庆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睿达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庆华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睿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庆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