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3执21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24581-3。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蟠龙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04935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乐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贵宾路西西奚墅村,组织机构代码681125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动力芯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5502178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乐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2006.15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06.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二、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6490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3%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2%计算)。三、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返还信用证项下欠款69***750元及逾期罚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四、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7.56万元。五、对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江苏乐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对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在减资392.64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乐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8382.00元已被本院扣划,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相应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江阴市大桥三村20号1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13100054);江苏乐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江阴市利港镇贵宾路60号房产(所有权证号:fsg10047907、fsg10008317);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江阴市蟠龙山路29号房产(所有权证号:fys10007048、fys10007047、fys10007046),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参与分配函,暂时无法处置。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江苏乐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苏B×××××车辆;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等汽车15辆;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B×××××、苏B×××××等汽车3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4、资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专利(专利号为201120015023.1、201120063650.2、201120063649.X、201120063647.0、201120413133.3、201120413124.4、201120413121.0、201120413119.3、201120421874.6、201120421838.X、201220744349.2、201220744***5.6、201320098929.3、201310069076.5、201310069055.3、201310068901.X、201320110***0.4、201320110589.1、201320110572.6、2013201***563.6、201520621584.4)已失效;名下的专利(专利号为201510506429.2、2015105064***.8)已采取保全措施,暂时无法处置。
综上,合计执行到位17838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7926525.2元。因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乐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乐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