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3852号
原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吉祥家苑**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7152510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号(创智产业园动力芯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5502178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