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执9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04***56W,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创智产业园动力芯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东辰钻探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5668652732,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10月14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高***,女,汉族,1980年10月22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机械公司)、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同公司)、江阴东辰钻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钻探公司)、***、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苏0***1民初12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东辰机械公司向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7800元;一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辰钻探公司、***、高***对上述债务以及(2016)苏12411号案件项下债务分别在最高额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浦东银行江阴支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以***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大桥三村20号101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43978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执行人另负担案件受理费4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室房地产已抵押给浦发银行江阴支行,本院已将上述房地产进行了处置,向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发还了款项1***0065元,余款用以支付司法拍辅服务费、本案执行费。同时,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东辰机械公司有位于江阴市××路××号土地使用权、房产及机器设备,已设立抵押,被另案查封,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东辰钻探公司位于江阴市××路××号的房地产权属已归嘉泓钢铁公司所有;东辰钻探公司名下有汽车2辆,东辰机械公司名下有汽车多辆,但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调查、谈话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能否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予以拍卖,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65元;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东辰机械公司名下房地产被另案查封,正在另案处置中,东辰机械公司、东辰钻探公司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民初12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