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807号之一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4元,减半收取5037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