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顺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7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滨商初字第0501-2号
原告专顺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蟠龙山路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专顺电机(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专顺电机(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专顺电机(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专顺电机(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35元(专顺电机(苏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专顺电机(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