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4338号
(2018)苏0214执保517号
申请人:无锡华光新动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5382652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02178458,住所地江阴市×××号(创智产业园动力芯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华光新动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华光新动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名下座落于无锡市新吴区××××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华光新动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