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8091号
原告顾秀军。
被告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