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2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程翔,系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和限制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知识产权及出入境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法院执行员和申请人多次去找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都不在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下落线索,故未能采取拘留措施。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执行认同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于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