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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5民初9534号
原告: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苍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程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负责人:**,系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89.5元,由原告沈阳呈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89.5元,退回原告5989.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吕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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