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84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高书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