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103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无职业。
被执行人: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丽,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学伟,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明海,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360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931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陈福军
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