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15633号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11号路北D6f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婵迪,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后宫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