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执保1760号
申请人: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11号路北D6f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后宫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3财保217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463.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不包括不宜长期保存物品、易腐烂变质物品、季节性商品、鲜活物品,已经登记的预售或已售给第三人的商品房,党政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正常运营状态的保险公司及银行分支机构财产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