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浩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浩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3执3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浩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170-1号新恒基国际大厦第9层00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系列案中,***、***、**、***于2018年10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辽01破申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103执3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贾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