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40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浩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
法定代表人宋伟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浩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4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浩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马宏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