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联系电话:15653560928
负责人:高军,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周杨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臣,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83487846C
被执行人:山东杰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沙河镇八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爱丽,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51762276Y
被执行人:杨玉臣,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周洪美,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系被执行人杨玉臣之配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杰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杨玉臣、周洪美(2019)鲁0602民初481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1、借款本金2899000元及利息、复利34852.28元(暂计至2019年3月1日),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及复利给申请人;2、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5136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2、2020年3月6日、6月10日,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地产、是否开办公司、股票、证券、民政、支付宝、财付通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10日、7月15日,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线下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玉臣名下位于沙河镇××房(证号:房权证沙河镇字第××号,面积252平方米)的不动产因已被轮候查封,暂时不宜进行拍卖处置。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认可且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不申请悬赏执行。
6、目前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1、借款本金2899000元及利息、复利34852.28元(暂计至2019年3月1日),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及复利给申请人;2、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5136元、保全费5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锦文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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