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3执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3***0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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