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8601民初1967号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周杨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宇

人民陪审员盛放

人民陪审员马菁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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