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物怡品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5执异8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万物怡品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万物怡品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万物怡品家居有限公司对执行(2018)辽0105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万物怡品家居有限公司称,执行依据生效后,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但目前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严重拖延工期、严重违约,异议人正依法索赔,要求法院依法暂缓或中止对异议人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8)辽0105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万物怡品家居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34191.23元;二、被告(反诉原告)沈阳万物怡品家居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34191.23元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经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2020)辽0105执799号执行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执行依据未经依法撤销,具既判力和执行力。异议人要求法院依法暂缓或中止对异议人强制执行程序异议事项不属执行异议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所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万物怡品家居有限公司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欣
审判员白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姬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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