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82民初3618号
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飘,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