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初746号
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七北街**。
法定代表人:于东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煜,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地理信息局),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div>
法定代表人:严文复,该局局长。
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地理信息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29日施行的《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认,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的职责之一为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原告应依据相关规定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577元,退回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单 立
审判员 杨 帆
审判员 丁广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屾
书记员薛彤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