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110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七北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执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爽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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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