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初961号
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七北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地理信息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严文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地理信息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29元(预交296,574元),减半收取后为81,264.50元,由原告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单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