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晨光小区临河路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习林果,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泰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锦田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泰钻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602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