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百信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1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1执299号之三裁定书,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14042700220010837_2账户内存款美元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