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芝商初字第148号
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小区沂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解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6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元,由原告烟台百信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