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1326号之一
申请人:抚顺润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大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46768869564。
法定代表人:刘金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虹阳,杜峤,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467688695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14068K。
法定代表人:曲德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抚顺润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顺润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银行大连分行(账户:12×××73),中信银行大连分行沙河口支行(账户:72×××72)银行存款2182299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予以担保,保险单号为112511919202000038。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大连分行沙河口支行(账户:72×××72)银行存款218229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洁
人民陪审员 赵新秋
人民陪审员 张东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苍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