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润盛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润盛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大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时光。

被执行人: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曲德柱。

本院在执行抚顺润盛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