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1609-1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润盛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大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时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虹阳,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曲德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鑫,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润盛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34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
本院已执行到位款项427531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应当自申请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81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东辉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