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81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瓦房店项目部办公地址:岗店瑞安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14068K。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和
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