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4326号
原告: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城街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140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连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