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6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763524。
法定代表人:孙付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莹,女,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双阳区鑫航空心砖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于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143Q544W。
经营者:严明,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吉林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阳区鑫航空心砖厂与被告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辽0204财保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22)辽0204民初168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双阳区鑫航空心砖厂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