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417号
原告:吉林省治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5111号中冶蓝城B区22#楼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MA1746HT9N。
法定代表人:关治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冉,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763524。
法定代表人:孙付才。
被告:大连中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镇政府办公楼后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TX5PY43。
法定代表人:朱彬。
原告吉林省治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告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