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029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安***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69号附近的***-的号地块标段项目—“中海.汇德里”商住小区项目,该项目由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22年8月13日下午17时许,原告***受该工地负责人指派,和另外一名同时***清理施工现场楼体内垃圾过程中,由于支撑电梯井的支撑物塌落,导致在作业面进行清理左右的原告及另外一名同时***同时跌落摔伤,造成原告腰椎多处骨折的后果。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无任何过错。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被施工单位送至沈阳七三九医院治疗,由于疫情原因未治愈就出院,出院后一直病休。住院期间,医药费由被告先让负责人***安排人员垫付,经查,该项目工程施工总包单位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实际负责人。原告从2022年3月初就受雇于被告,开始在该工地从事力工工作,日薪220元,原告因为本次事故花费了大量医药费并造成其他合理费用的支出,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医药费1000元、误工费33000**、护理费8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57天)、辅助器具费96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3000元、复印费70元。合计55508元;2、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3、;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从事案涉劳务工作时,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本起纠纷不能作为普通民事案件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