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301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费 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