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301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费 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