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民初1702号
原告: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瑶,系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158号耿伙村三期综合楼一层北侧101、102室CNH。
法定代表人:孙沪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与江苏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负担5849元。
审 判 长 邵 波
人民陪审员 刘爱芬
人民陪审员 孟立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冀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