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民初500号
原告:**,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珺,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货场路38号10幢3层3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审理**与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董 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