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1民初3168号
原告: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河间市瀛洲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1.00元,由原告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