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3民初2997-3号
原告:彰武蟹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52-4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彰武蟹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宏远电力安装检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彰武蟹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彰武蟹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彰武蟹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8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彰武蟹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