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003执24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祁庆丽。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卢宗宣。
被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市劳人仲字[2019]第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范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