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003执24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祁庆丽。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卢宗宣。
被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范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