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三初字第00889号
原告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39岁,汉族。
被告***,男,53岁,汉族,农民。
被告***,女,50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7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