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民特23号
申请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5月28日出生,住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住辽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4月18日出生,住辽阳县。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阔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海阔公司称,一、请求依法撤销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市劳人仲字(2019)第63号仲裁裁决书。二、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裁决承担责任的主体错误。本案中,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海阔公司雇佣的工人,而且被申请人工作的内容也不是申请人公司的工程项目,该工程属于案外人辽阳市文圣区农展农民合作社的自建项目,与申请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此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公司履行给付被申请人工资的义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存在被撤销裁决的几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没有上述6种情形,因此,申请人的申请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答辩人到申请人承建的位于辽阳市太子岛采摘园从事工作。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答辩人工资。答辩人向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交了由申请人安排的记工人员岳洪伟记的考勤表。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答辩人工资是正确的。三、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1、关于承担责任主体错误一节不属实。申请人用文圣区农展农民合作社出具的证实,来证明承担责任主体错误的申请理由是不成立的。即使采摘园是合作社的,那么,也不能证明是合作社自建项目,采摘园是仿古建筑,合作社没有建筑资质,如何自建。关于证据的证明力,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文圣区农展农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人,合作社的证明显然没有证明力,属于自证事实。合作社自建明显不符合事实。另外,采摘园是建在申请人公司院内,答辩人工作所需的建筑材料都是从申请人的仓库中领取的,领取材料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特别是,农民工***等人,在与他人给采摘园上琉璃瓦时,收到了申请人给付的工资,也并非什么合作社,因此,进一步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是不属实的。2、本案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在庭审时,其证明该建设项目是申请人的,工资数额是申请人定的,工人是他帮申请人找的。考勤表是***代表申请人记的。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承担责任是正确的。3、申请人经仲裁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工程不是自己承建的,答辩人也不是申请人雇佣的,申请人不应该拒不到庭,而是积极参加庭审,进行抗辩,提交不是其承建的证据。按照常理,不难看出申请人的申请是无理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辽市劳人仲字【2019】第63号裁决,查明:申请人***、***、*****情况属实。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任何用人单位均应当足额及时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因此,申请人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终局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三人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工资合计11385元(**昌3565元、***3795元、***402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针对程序、适用法律问题等进行审查,对实体问题的审查仅仅限于对原证据是否合法,是否伪造或隐瞒了关键性证据等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海阔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的主要理由为仲裁部门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裁决承担责任的主体错误。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此外,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劳动仲裁裁决对于责任主体认定错误。据此,本案并不存在可以撤销劳动仲裁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市劳人仲字【2019】第63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辽宁海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审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